走进南靖

招才引智政策(“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南靖介绍时间:2020-04-1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 、抓大工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凝聚全县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大干、实干、加油干的创业热情,推进我县工业重大项目落地投建,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县工业大发展大提升,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赶超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工业提速提质。2021年,全县规模工业年总产值达658亿元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5%以上。

(二)壮大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食品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至2021年,四大产业年产值力争均达到百亿元以上;培育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160家、年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30家。

(三)培育骨干企业。2021年,培育壮大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工业设计中心6家以上、智能制造企业18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6家以上、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15家以上。

(四)项目增资增效。全县实现年度工业投资超16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

二、政策支持

(一)促进有效投资

1.对引进世界500强、台湾百大、央企、民企500强、知名跨国公司(以下简称五类项目):

每签约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2万元;每开工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8万元;每投产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10万元;其中若属飞地项目的,奖励按引进方占60%,落地方占40%比例分成。(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2.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5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增加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额最高不超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

3.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靖商回归、台商来靖投资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机械装备、食品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四大支柱产业),按首次投产前的实际投资总额1%予以奖励。实际投资总额的认定,按有效发票计算,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象为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台港澳办、财政局)

(二)鼓励做优做强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5.对新增、新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6.对首次获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三)发展智能制造

7.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8.鼓励支持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对新研发且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新研发且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购买漳州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按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9.对辖区内采购本县生产的精密机械整机产品销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同一套设备享受不同条款补助,取最高值享受,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0.对新通过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科技研发

11.对于向研发单位购买专利技术,并委托研发单位实施中试的项目,经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的,项目投产验收后,按工业企业开展中试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2.对于与研发单位(机构)共建中试车间的工业企业,项目投产验收后,按新增设备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3.对新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奖励,并积极争取市级建站奖励。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定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8万元;对在我县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委人才办,财政局、科协)

1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国高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引导技术创新

15.对规模工业企业获得国家实用型专利每项给予0.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国家发明型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16.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公共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新产品鉴定的企业,给予国家级50万、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7.对国家鼓励类投产后的规模以下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的发票(扣除增值税)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设备总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完成项目技改备案,按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的发票(扣除增值税)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六)提升品牌创建

18.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入围中国商标金奖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漳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福建省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19.支持标准化建设。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制订或修订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20.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21.对首次通过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七)支持市场拓展

22.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销会的规模工业企业,经县工信局(商务局)报备并审核通过的:

1)标准展:境外每次补助2万元(漳州味·世界行活动在国外展会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1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2)特装展:以36平方米为一个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境外每次补助3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2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6万元。单次参展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3.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商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分立成立独立电商公司,并将电商销售额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电商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以上所涉及的电商企业必须是纳入国家统计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融资

24.在两个不低于(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超1亿元,帮助落实市级财政每新增1亿元补助10万元的政策;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8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流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南靖支行、银保监组、工信局、财政局)

25.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及产权分割。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工信局为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补办工作。积极开展产权分割工作,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厂房,有效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

(九)支持校企共建

26.对经认定为省级示范性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按照实训基地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

27.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允许园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定向供应作为人才用房,并在用地、资金、税费上依法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县委人才办,县工信局、财政局)

(十)实施考核激励

28.对工业综合、招商引资考核前三名的镇(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29.县委、县政府每年在全县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开展一次工业发展十佳企业评选活动,对被评选为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的企业,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靖县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牌匾,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30.(1)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奖荣誉,采取分档奖励的办法,即对纳税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纳税2000万元-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奖励额以此类推。企业纳税额以净纳税为准,不含企业代征代缴税收。(2)对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牌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副组长的南靖县大抓工业、抓大工业领导小组。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强化挂钩机制。完善县处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机制,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和工业发展重点,落实挂钩服务内容,全面掌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三)强化考核督查。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提高工业高质量发展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县效能办要加大督查力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细化实施细则,加大财政投入,兑现资金奖励,推动生产要素向工业聚集、人才资源向工业汇聚。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兑现优惠政策的认定方法、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的确定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计划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凡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行动计划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应不高于当年度对同级财政的贡献总额。

 


走进南靖

招才引智政策(“大抓工业、抓大工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南靖介绍时间:2020-04-1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工业 、抓大工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凝聚全县大抓工业、抓大工业的强大合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大干、实干、加油干的创业热情,推进我县工业重大项目落地投建,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县工业大发展大提升,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赶超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工业提速提质。2021年,全县规模工业年总产值达658亿元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45%以上。

(二)壮大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食品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至2021年,四大产业年产值力争均达到百亿元以上;培育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160家、年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30家。

(三)培育骨干企业。2021年,培育壮大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工业设计中心6家以上、智能制造企业18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6家以上、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15家以上。

(四)项目增资增效。全县实现年度工业投资超16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5%以上。

二、政策支持

(一)促进有效投资

1.对引进世界500强、台湾百大、央企、民企500强、知名跨国公司(以下简称五类项目):

每签约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2万元;每开工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8万元;每投产一个五类项目,奖励引进方10万元;其中若属飞地项目的,奖励按引进方占60%,落地方占40%比例分成。(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2.对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5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增加1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额最高不超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统计局、财政局)

3.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靖商回归、台商来靖投资工业项目(电子信息、机械装备、食品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四大支柱产业),按首次投产前的实际投资总额1%予以奖励。实际投资总额的认定,按有效发票计算,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象为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台港澳办、财政局)

(二)鼓励做优做强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5.对新增、新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6.对首次获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成长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三)发展智能制造

7.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创新中心、分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8.鼓励支持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对新研发且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新研发且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按不超过该装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购买漳州市企业开发生产的、列入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自主产品,按给予买方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9.对辖区内采购本县生产的精密机械整机产品销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同一套设备享受不同条款补助,取最高值享受,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0.对新通过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四)加强科技研发

11.对于向研发单位购买专利技术,并委托研发单位实施中试的项目,经认定为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的,项目投产验收后,按工业企业开展中试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12.对于与研发单位(机构)共建中试车间的工业企业,项目投产验收后,按新增设备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3.对新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奖励,并积极争取市级建站奖励。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定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8万元;对在我县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委人才办,财政局、科协)

1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获得国高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五)引导技术创新

15.对规模工业企业获得国家实用型专利每项给予0.5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国家发明型专利每项给予2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16.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公共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新产品鉴定的企业,给予国家级50万、省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17.对国家鼓励类投产后的规模以下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的发票(扣除增值税)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设备总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完成项目技改备案,按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投资额的发票(扣除增值税)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六)提升品牌创建

18.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入围中国商标金奖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行政保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漳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福建省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19.支持标准化建设。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福建省地方标准制订或修订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

20.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21.对首次通过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七)支持市场拓展

22.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信部门、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销会的规模工业企业,经县工信局(商务局)报备并审核通过的:

1)标准展:境外每次补助2万元(漳州味·世界行活动在国外展会补助基础上增加补助1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2)特装展:以36平方米为一个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境外每次补助3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2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6万元。单次参展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23.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商开拓市场,对工业企业分立成立独立电商公司,并将电商销售额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电商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以上所涉及的电商企业必须是纳入国家统计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八)支持企业融资

24.在两个不低于(对于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超1亿元,帮助落实市级财政每新增1亿元补助10万元的政策;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8比例予以风险补偿;为流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南靖支行、银保监组、工信局、财政局)

25.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及产权分割。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协调、主动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和工信局为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补办工作。积极开展产权分割工作,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厂房,有效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信局)

(九)支持校企共建

26.对经认定为省级示范性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按照实训基地年度购置仪器设备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教育局、财政局)

27.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允许园区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申请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定向供应作为人才用房,并在用地、资金、税费上依法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县委人才办,县工信局、财政局)

(十)实施考核激励

28.对工业综合、招商引资考核前三名的镇(园)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29.县委、县政府每年在全县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开展一次工业发展十佳企业评选活动,对被评选为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的企业,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靖县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牌匾,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

30.(1)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奖荣誉,采取分档奖励的办法,即对纳税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纳税2000万元-3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奖励额以此类推。企业纳税额以净纳税为准,不含企业代征代缴税收。(2)对年纳税额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纳税大户牌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副组长的南靖县大抓工业、抓大工业领导小组。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强化挂钩机制。完善县处级领导挂钩联系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机制,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和工业发展重点,落实挂钩服务内容,全面掌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三)强化考核督查。完善目标考核体系,提高工业高质量发展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形成正向激励导向。县效能办要加大督查力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细化实施细则,加大财政投入,兑现资金奖励,推动生产要素向工业聚集、人才资源向工业汇聚。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兑现优惠政策的认定方法、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的确定由县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计划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凡与国家、省、市政策内容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予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企业当年度享受本行动计划规定的奖补金额总和,应不高于当年度对同级财政的贡献总额。